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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工资基数”向省看齐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实施办法公布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期5年
  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修订后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缴费基数也根据这一时间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新办法》规定,从今年起,成都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基数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由以前的统一使用上一年度成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为统一使用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15826元。此举是为了养老保险向省级统筹过渡。
  企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在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按企业职工的工资确定。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逐年增加,到2008年全部到位。
  “新”“老”“中”计发各有办法
  计发此次养老新政是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计发办法进一步体现公平效率原则。按照新办法,参保人员缴费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划月数。这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类人群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 为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中人 为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新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中人”中,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老人 为《新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
  他们仍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由11%调整为8%
  《新办法》对个人账户规模进行了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由原计发办法的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职工个人账户按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同样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计入个人账户。
  丧葬抚恤标准提高可以申请补差
  《新办法》还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增加。根据《新办法》标准,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由于《新办法》的施行日期是2006年1月1日,因此,对今年以来死亡的退休人员,其按原规定领取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与《新办法》规定标准之间的差额,可以申请补差。
  据悉,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则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这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1个月。
  5年过渡期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
  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新计发办法设立了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日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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